原告许XX,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1X。
委托代理人崔XX、袁永献,均为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XX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左XX。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原告许XX诉被告佛山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716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