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河北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平,河北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X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