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与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类型:
合同事务
案号:
(2012)锦江民初字第39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XX。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罗XX,XX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国书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XX
判决时间:
2015-12-24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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