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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XX公司与福州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融民初字第46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泉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泉州XX公司与被告福州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调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泉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昌辉
审判员刘坚
代理审判员王水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XX
  • 2015-11-24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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