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X1,男,201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申请人:尹X2,女,200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朱X,女,农民,住洞口县XX,系申请人的祖母。
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XX律师。
申请人尹X1、尹X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尹X1、尹X2称,朱XX系二申请人的母亲,朱X系二申请人的祖母。2010年12月朱XX生下尹X1满月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多年来一直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二申请人的父亲尹XX以及家人四处寻找,均没有音讯。2013年尹XX因病去世,朱XX也未出现。朱XX下落不明至今已6年,根据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朱XX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XX,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洞口县又××字村××号,原住洞口县XX,系申请人尹X1、尹X2的母亲。朱XX因丈夫尹XX患有严重尿毒症,处境艰难,生下尹X1满月几天后于2010年12月以回娘家为名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经申请人亲属多方寻找未果。尹XX于2013年因病去世。申请人尹X1、尹X2申请宣告朱XX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朱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XX仍然下落不明。朱XX离家出走至今,本人未存有任何财产。上述事实,有尹XX与朱XX《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公安机关的尹XX户口注销证明、洞口县又兰镇十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洞口县又兰镇赤竹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调查尹XX、尹XX、杨XX所作笔录以及本院询问朱X所作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朱XX下落不明五年多时间后,其儿子尹X1、女儿尹X2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院受理后在报刊上发出了寻找朱XX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朱XX仍没有音讯,证明其失踪的事实已得到确认。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朱X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朱XX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积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