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XX,女,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徐X,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王XX,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江苏XX律师。
原告柳XX诉被告徐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柳XX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在姑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姑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00元,由原告柳XX负担。
审判员 郭 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