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8858柳XX与徐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张伟国律师 在线
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590
    服务人数
  • 1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柳XX,女,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徐X,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王XX,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江苏XX律师。
原告柳XX诉被告徐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柳XX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在姑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姑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00元,由原告柳XX负担。
审判员 郭 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 2017-12-11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伟国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伟国律师
5.0分服务:590人执业:18年
张伟国律师
13205200****1082 执业认证
  • 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北摆宴街8号商务大厦二楼B6B7
执律以捍正义,专攻以解纷争 【律师简介】 张伟国律师,现任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17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的资深律...
  • 133 8218 184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