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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00136号

  • 综合类型
  • (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蔡XX。
委托代理人:林XX。
委托代理人:郑峰。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干军辉
代理审判员赵怡璐
人民陪审员林才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郑XX
  • 2015-03-19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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