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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XX与被告李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宝民初字第017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延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常XX,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XX。


被告李X,男,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延河饭店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XX。


委托代理人卢延林,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诉被告李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XX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原告常XX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常XX实际负担690元。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罗XX


  • 2013-10-22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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