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北京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赵 栩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