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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5)攀西刑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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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英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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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捕前暂住攀枝花市东区南。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朱卫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X系吸毒人员,因无经济来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长期从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一名叫“李XX”(身份信息不详)的男子处,以200元钱1克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再以220元、260元、300元钱不等的价格,先后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刘XX,供其吸食、贩卖。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胡X在攀枝花市东区南山XX旁,以260元钱的价格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刘XX。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胡X将刘XX带至其租住的出租房,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刘XX。
2014年12月22日11时许,胡X来到西区新XX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刘XX。当日下午刘XX再次打电话给胡X,以220元1克的价格向其赊购5克甲基苯丙胺,胡X同意后,刘XX来到东区南山胡X租住的出租房,胡X将包装好的5克甲基苯丙胺拿给刘XX,刘XX先付了胡X100元钱,剩余的1000元钱约定两天内付清,后刘XX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带回西区进行贩卖。
2014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在刘XX的配合下,来到东区南山攀钢家属区38栋4单XX将胡X抓获,并从胡X的出租房内,查获净重36.16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5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以及其吸贩毒工具手机2部、电子秤1台、烟盒1个、塑料袋若干个、自制冰壶3个、塑料吸管42根、白色锡箔纸1张、自制塑料勺1个、黑色条纹包1个等物品。2015年1月6日,经攀枝花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4年12月26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胡X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到案后,被告人胡X如实交待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胡X向看守所民警检举揭发一名绰号叫“再哥”的男子长期在渡口桥丰惠宾XX旁一出租屋贩卖毒品海洛因,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随后对该线索展开侦查。2015年2月3日,公安民警在丰惠宾XX旁一出租屋将贩卖毒品海洛因的黄某某(绰号叫“再哥”)、欧某某抓获,并当场抓获一名刚购买毒品的吸毒违法人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胡X,出示核实了本案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如下公诉意见:1、被告人胡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被告人胡X系以贩养吸,现场被查获36.68克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3、被告人胡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行为,可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胡X系毒品犯罪再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5、被告人胡X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胡X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搜查笔录、计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释放证明、尿液化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检举信、人口信息表;随按移送作案工具白色XX手机一部、黑色VOTO手机一部、电子秤一个、烟盒一个、小塑料袋若干个、自制塑料勺一个;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照相;视听资料及说明;证人刘XX的证言;被告人胡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X以贩养吸,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胡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达数量达36.68克,应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胡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可认定其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二、随案移送白色XX手机一部、黑色VOT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电子秤一个、烟盒一个、小塑料袋若干个、自制塑料勺一个、自制冰壶三个、塑料吸管四十二根、白色锡箔纸一张、黑色条纹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媛
审 判 员  张 煜
人民陪审员  任荣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 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015-06-05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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