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王XX,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王XX,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回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邱县XX。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第三人邱县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XX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邱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互是否属于同一户内成员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5)邱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洪文
审判员潘新莉
代理审判员谢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