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XX律师。
被告杨XX,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8元,减半计收人民币2899元,由原告方X负担。
审判员 郑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