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XX,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张XX,女,汉族,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男,,民族,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第三人:铁力市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
法定代表人:高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黑龙江省XX律师。
献县XX与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献县XX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93元,减半收取计14146元,由原告献县XX负担。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尹洪利
代理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