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元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艾汶,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XX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元市XX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元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青
人民陪审员赖金华
人民陪审员苟中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