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四川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7)川10民终1124号
房产纠纷
曹波律师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23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XX。
法定代表人:周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刘XX、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何骏
审判员宋X
审判员裘南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X
  • 2017-12-12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曹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曹波律师
5.0分服务:523人执业:11年
曹波律师
15110201****2325 执业认证
  •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杉树坳街308号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实践经验丰富,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灵活的应变能力,缜密的法律思维,良好的语言表达以及严谨的文字功底,...
  • 159 8429 3810
  • 159842938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