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冈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
法定代表人:黄XX。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黄冈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捷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