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柳XX,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王XX与柳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王XX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李保永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