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凉州区双城镇中山村第五村民小组。
负责人蔡X,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生,男,汉族,住凉州区。
被执行人武威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凉州区双城镇中山村第五村民小组与武威市XX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市XX公司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凉州区双城镇中山村第五村民小组案件受理费253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生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