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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丁XX与丁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台温商初字第50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X。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XX律师。
被告:丁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丁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X
  • 2015-03-12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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