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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XX公司与黄XX、湛江市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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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吴X。
委托代理人艾X,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董XX,女,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游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小金,广东XX律师。
被告湛江市XX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XX。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小金,广东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湛江市XX公司诉被告黄XX、湛江市XX公司、马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8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韩 剑
人民陪审员  吴春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观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7-06-26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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