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代理人孙侠,上海XX律师。
被告XXX,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X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X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11月2日起,被告的户籍地已从上海市闵行区梅陇XXXXX号XXX室迁至上海市徐汇区XXXXX弄XXX号XXX室。
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XXX的户籍地已于2013年11月迁至本市徐汇区XX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XXX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万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田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