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住所地平度市云XX。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涛,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孙XX,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与被告徐XX和原告徐XX与被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中,原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被告徐XX于2015年11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被告徐XX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徐XX撤回对原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被告徐XX各自负担。
审判长李卫东
人民陪审员王田堂
人民陪审员王风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