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天津XX公司清洁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XX律师。
被告:葛XX,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蔚县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经济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726MAO7KCYT9G。
主要负责人:刘XX,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XX,组织机构代码806XXXX5393-8。
主要负责人:魏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XX,天津XX律师。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了原告赵XX与被告葛XX、蔚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赵XX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雅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