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书涛,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农民。
原告高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X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65元,共计515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冷明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