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高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产纠纷
  • (2016)豫05民终4483号
房产纠纷
王莲律师 在线
河南铮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3656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XX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南XX对面。
法定代表人:牛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张XX、高X因与被上诉人安阳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XX、高X上诉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房屋合同约定超出公摊面积的费用15395.20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自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按已付房款120851元,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每日32.99元,计算至判决生效执行完毕当日;3、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已付房款120851元,以贷款利息计算,每日24.17元,共计2755.4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3日,原告张XX、高X(××)与被告安阳XX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安阳市××与××交叉口西南角××楼××单元××号,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111.4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0.03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41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人民币每平方米3597.01元,总金额人民币400851元;××已交首付款120851元整,剩余房款280000元整向银行办理贷款;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测绘报告为准,房款按合同单价多退少补;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出卖方初步验收合格,并经当地有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指定工程质监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除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应按违约期间人民银行最低活期存款利率付××已交房款的利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分摊办法,分摊系数,分摊面积,以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中心测绘报告为准。2014年11月25日安阳市房产测绘中心出具房屋测绘报告,原告购买的明福苑1号楼1单XX商品房产权面积为115.7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0.769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4.946平方米。被告安阳XX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将商品房交付于原告张XX、高X。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的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为111.44平方米,测绘报告中该商品房产权面积为115.72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价格为15395.2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测绘报告为准,房款按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房屋合同约定超出公摊面积的费用15395.20元,不符合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补缴购房款等因素本案商品房尚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且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自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按已付房款120851元,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每日32.99元,计算至判决生效执行完毕当日的诉请,不符合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前,被告安阳XX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安阳XX公司应负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按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且从2014年5月31日起计算不符合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不予支持。按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应按违约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最低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从2014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9月22日止,支付原告已交房款120851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X、高X延期交房违约金,从2014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9月22日止,支付原告张XX、高X已交房款120851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XX、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张XX、高X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一审认定合同有效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双方合同约定以测绘报告为准,房款按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故上诉人应按合同单价补缴多出面积房款,一审认定以上事实清楚,处理合法得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合同相应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一审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变更请求标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上诉人未补缴购房款等因素本案商品房尚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且双方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该项违约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未予支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上诉人张XX、高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7-03-30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莲律师
5.0分服务:3656人执业:9年
王莲律师
14105201****6194 执业认证
  • 河南铮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安阳市中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景诗雅苑写字楼B座24层
王莲律师,河南铮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系,自2013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处...
  • 137 8383 7682
  • 137838376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