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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王X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5)台温刑初字第9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农民。2012年4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8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王X,农民。2001年7月2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2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峰,浙江XX律师。
被告人章X,农民。2011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1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X,浙江XX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王X、章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代理检察员陈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XX律师周XX、被告人王X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XX律师郑峰、被告人章X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XX律师林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X在温岭市万寿XX出租房内将一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林X甲。
2、2015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X在温岭市北XX将一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厉XX。
3、2015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X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大合山XX将约3.6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章X。2015年3月13日21时4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X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XX的暂住处抓获被告人王X,并在其暂住处内查获4包白色晶状物、2粒药丸状物、1包碎叶状物及用于犯罪的苹果5手机1部。经鉴定,4包白色晶状物净重4.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粒药丸状物净重0.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碎叶状物净重0.67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4、2015年3月12日上午,林X乙与被告人章X电话联系向其购买毒品冰毒。然后,被告人章X经电话联系,从被告人王X处购得冰毒。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章X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XX房间内,将从被告人王X处购得的毒品,分出两小包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X乙,交易结束后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毒品及用于犯罪的红色XXX手机1部。经鉴定,该交易的两包毒品共净重3.0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章X身上查获另外一小包的毒品净重0.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15年3月19日上午,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被告人王X打电话给被告人李XX向其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李XX从路桥XX的一间棋牌室内向一个四川老乡(另案处理)购得20克左右的毒品冰毒,运回温岭。当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XX在王X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XX,准备将毒品卖给王X时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李XX身上查获一小包的毒品,后在王X宿舍二楼平台铁门右侧的一个水槽内,查获被告人李XX藏在其中准备卖给王X的一包冰毒,并扣押黑色XXX手机1部。经鉴定,在被告人李XX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4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水槽内查获的毒品净重19.9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XX、王X、章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王X、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X甲、厉XX、林X乙等人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通话详单,作案工具手机肆部,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王X、章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李XX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王X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XX前罪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有前科、被告人王X、章X有劣迹,酌情分别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XX、王X、章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被告人王X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5节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陈志斌
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
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蔡XX
  • 2015-06-19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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