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元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住所: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艾汶,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女,生于1972年5月3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XX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XX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元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知梦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邱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