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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陈XX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5)台温刑初字第7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X,农民。2008年1月3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3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X,农民。1996年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9月2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3年9月27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孙X,农民。2011年7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峰,浙江XX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陈XX、孙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及其辩护人戴XX、陈XX及其辩护人马X、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初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梁XX、陈XX、孙X等人合伙先后在本市城南XX、彭家村山上、观岙村山上、城东街道XX对面山上以及温峤镇元宝山XX、帽岭山上等地开设“六名”形式赌博场头,并雇佣林XX在赌场搬桌凳,王XX收取场头费,林XX与梁XX接送赌博人,舒XX与舒X看场,陈XX寻找赌博点并召集赌博人,柳XX(均另案处理)望风。期间该赌博场头共计获利人民币49650元。
2014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万寿XX抓获被告人陈XX。同年12月8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梁XX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2015年1月8日,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新河XX前抓获被告人孙X。被告人陈XX、孙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X、陈XX、孙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XX、林XX、梁XX、舒XX、柳XX、陈XX、林XX、舒X的供述,证人莫X、吴X、江X、梁X、蒋X、李X、何X、陈XX、黄X、刘XX、王XX、刘XX、陈XX、朱X、郭X、林X、杨X、徐X、叶X、王XX、池X的证言,辨认笔录,病历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陈XX、孙X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三被人的供述及被告人陈XX在赌场收取抽头的情况,结合从犯林XX、梁XX等人的供述,本院认定场头获利49650元,三被告人对此均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系情节严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梁XX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XX有劣迹,被告人陈XX、孙X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XX、孙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主动到案,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XX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八百二十元;被告人陈XX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九千九百三十元;被告人孙X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千四百四十元,均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郭军卫
人民陪审员张妙花
人民陪审员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XX
  • 2015-07-3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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