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吕X与葛XX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8)冀0929民初3086号
损害赔偿
朱俊健律师 在线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102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吕X,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葛XX,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原告吕X与被告葛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X、被告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名誉侵权费80000元;2.恢复原告在银行的实际信用度;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5年10月份,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原告的身份证办理了贷款。
2017年原告到河北省XX银行办理信用卡时,被该行告知原告个人信用度被拉入黑名单,无法办理信用卡,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被告愿意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费,并承诺消除原告的不良记录,为此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剩余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支持。
葛XX辩称,1.答辩人本人并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名誉和信誉。
答辩人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是执行的职务行为,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有很多领导审批,答辩人只是一个办事员,贷款也没有流入答辩人的腰包,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办理贷款错误,答辩人已经被本公司做出处分,并扣罚了工资。
同时,答辩人为了被答辩人的利益,自己掏钱将该笔贷款及利息偿还,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失;2.答辩人给被答辩人书写协议,是在被答辩人多次到原告单位闹事,同时,电话威胁答辩人的情况下书写的,是被迫书写。
作为被答辩人征信的记载是否解除并不是答辩人能左右的,协议上的条件由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消除信誉记录不能成立。
该记录是在答辩人偿还了借款后就会消除。
至于之后如何操作,是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不在答辩人职责范围内,本人说了不算;3.据答辩人所知,被答辩人的信誉记录已经早就消除,并且该信誉记录也没有对被答辩人产生不良影响。
故此,本案中被答辩人所诉的80000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该诉讼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8日,原告吕X为乙方与为甲方的被告葛XX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吕X在城关信用社贷款一事,甲方已经全部将款项还清。
为了弥补乙方在信用征信上的不良记录的精神及其他损失,甲方另行给付乙方两万元费用(现金),乙方收到该费用之后不得就此事再行向有关人员主张权利或者制造麻烦事端,否则全额退还费用。
另外,甲方承诺四个月内将乙方在银行信用征信的不良记录消除。
否则,甲方另行给付乙方八万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80000元,并要求恢复其在银行的实际信用度,另提交个人信用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80000元,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不显示不良记录情况。
且虽双方约定“甲方承诺四个月内将乙方在银行信用征信的不良记录消除”,但该不良记录的消除系被告自身不能实现的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其800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80000元的主张,提供证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吕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冬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X
  • 2018-08-20
  • 献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俊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俊健律师
5.0分服务:2102人执业:17年
朱俊健律师
11309200****2644 执业认证
  •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河北省献县中华大街47号
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 133 1571 7235
  • 133157172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