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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公司与咸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6)鄂1202行初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倪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枫丹能源)。
营业执照注册号:422XXXX0016160。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XX。
法定代表人:周XX,XXX。
委托代理人:贺X、倪涛,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咸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地税稽查局)。
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地税稽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陈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咸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 平
审 判 员  黄春泉
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野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6-10-31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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