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艳,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天津XX律师。
被告于XX。
被告于XX,农民。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XX。
代表人冯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XX与被告于XX、于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贵全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被告于XX、于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15年1月14日7时33分许,被告于XX驾驶京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