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刁XX,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XX公司、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