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粤发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蒋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现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成,天津XX律师。
献县粤发租赁站与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献县粤发租赁站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粤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9元,减半收取计5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高琳媚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