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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XX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和民初字第485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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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女,户籍地: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刁XX,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XX公司、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



书 记 员  金美英


  • 2014-07-18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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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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