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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诉被告和龙市XX厂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和民初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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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历昕,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和龙市XX厂,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和龙市XX厂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世宇


人民陪审员  庄世芹


人民陪审员  许顺福



书 记 员  赵XX


  • 2014-06-19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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