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历昕,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和龙市XX厂,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和龙市XX厂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世宇
人民陪审员 庄世芹
人民陪审员 许顺福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