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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与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和头民初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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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X,女,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朴XX,男,住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书 记 员  郑XX


  • 2014-05-14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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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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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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