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女,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朴XX,男,住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书 记 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