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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李XX与江苏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和民初字第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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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已故王XX之子),男,住汪清县。


原告李XX(已故王XX之母),女,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张XX,吉林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XX。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王XX、李XX诉被告江苏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迟XX


人民陪审员  历 红


人民陪审员  张良荣



书 记 员  金XX


  • 2014-02-20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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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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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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