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汉族,住献县。
原告赵XX,男,汉族,住献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龙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赵XX诉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曾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献民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XX驾驶的京N×××××号轿车一辆。
2015年9月29日,原告刘X、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原告撤诉后,应解除对京N×××××号轿车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X、赵XX撤回本案起诉;
二、解除对京N×××××号轿车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刘X、赵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