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女,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李XX,男,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与被告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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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