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白XX,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王XX与王X、白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王XX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计4518元。
审判长闫丽钗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人民陪审员高琳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荣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