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告:顾XX,男,196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与被告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1730元,均由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