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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中XX公司、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沧民初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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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系献县XX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原中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XX。
法定代表人:曹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追加被告刘XX。
原告张XX诉被告中XX公司(原中XX公司)、追加被告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XX公司(原中XX公司)、追加被告刘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回对中XX公司(原中XX公司)、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53元减半收取17226.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长张珍
审判员高宝光
审判员沈东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XX
  • 2015-11-11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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