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系献县XX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原中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XX。
法定代表人:曹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追加被告刘XX。
原告张XX诉被告中XX公司(原中XX公司)、追加被告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XX公司(原中XX公司)、追加被告刘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回对中XX公司(原中XX公司)、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53元减半收取17226.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长张珍
审判员高宝光
审判员沈东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