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芳,浙江XX律师。
被告:何X,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夏XX与被告何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XX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夏XX负担。
审 判 员 卢 宁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史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