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梁XX与杨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7)粤0105执5945号
债权债务
马俊哲律师 在线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8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梁XX,女,1950年8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杨XX,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林XX,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梁XX诉被告杨XX、林XX民间借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XX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XX、林XX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利息,其中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本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XX银行、XX银行、XX银行、中国XX、XX银行、XX银行、XX银行、中信XX、华夏XX、兴业XX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林XX名下有粤A××的车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外,被执行人林XX在XX银行有存款2945.44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3日;在XX银行有存款3450.05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原诉保冻结的林XX名下的XX银行有存款50259.08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财付通公司有存款1671.6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在XX银行有存款1301.79元,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3829.35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但是尚未收到回复。上述银行扣划回来的款项共计58326.17元,扣除执行费775元,已将剩余款项57551.1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杨XX、林XX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59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石
审判员 邝毅恒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XX
  • 2018-04-24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俊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俊哲律师
5.0分服务:9.8万+人执业:12年
马俊哲律师
14401201****4821 执业认证
  •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 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 185 8887 6521
  • Lawyer-Mjz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