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四川省中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四川省中江县。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杜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代军,河北XX律师。
上诉人谢XX、周X与被上诉人李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上诉人谢XX、周X主张谢XX系代表香河县XX公司香景园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李XX签订《香景园钢材供应协议》。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交了《香景园项目合同书》、《加工定做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各一份。
本案应否追加香河县XX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31263元,退还上诉人谢XX、周X。
审判长姚春涛
审判员高贺莉
审判员沈军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