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唐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周XX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陈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代理审判员徐XX
代理审判员史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