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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XX与吴XX、佛山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7)粤0607民初3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柳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巫XX,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柳生,广东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088551M。
法定代表人:冼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东XX。
代表人:任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XX诉被告吴XX、佛山市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继续治疗,待伤势好转后再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47元,由原告巫XX自行负担。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麦XX
  • 2017-03-01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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