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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1与黄X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7)粤1302民初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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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1,女,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黄X2,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XX辖区。
委托代理人:谭XX,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1诉被告黄X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1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黄X1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钟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7-03-01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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