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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X与张家XXXX厂、项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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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张家港)...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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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瞿X,男,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姚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XX,江苏XX实习
律师。
被告:张家XXXX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XXXX。
投资人:项XX,该厂厂长。
被告:项XX,女,汉族,住江苏省张家X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江苏XX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实习律师。
原告瞿X诉被告张家XXXX厂(以下简称和XX厂)、项XX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施XX、被告项XX、和XX厂和项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XX、张X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X的委托代理人姚X、施XX、被告和XX厂和项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7247.83元;2、请求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原告瞿X驾驶货车苏B×××××自浙江永康运输一批切割机至被告处,卸货完成后,被告需要把另一批切割机运至浙江永康,装车过程中被告由于人手不够,遂要求原告上车帮助被告装货,在装货过程中由于货物倒塌导致原告右手食指末指节粉碎性骨折,事发后被告职工将原告送至乐余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1000元医疗费。原告在车上的挪货行为属于帮工行为,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被告和XX厂、项XX共同辩称: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为1、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被告的切割机系重型机器,装卸切割机的整个过程都是使用叉车或者行车,上车后位置固定,故无需人力,机器也没
  • 2017-02-10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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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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