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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XX与南京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献民初字第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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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XXX,经营者孟XX,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南京市XX公司(原南京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XX,江苏XX律师。
原XXX诉被告南京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李瑞章
代理审判员郭智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荣X
  • 2015-12-24
  • 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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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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